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潮原簡字第36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原簡字第36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呂金生
林才富

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彭欣如
吳文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111年11
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規定
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112
年1月4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2
年1月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
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 條、第78 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 3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3   月   3  日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