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潮小字第506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潮小字第506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
被 告 鄭奇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111年9月2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5,640元,及自111年5月26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經核並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,爰依原告聲請准予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11年2月5日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普
通重型機車,行經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0號,因酒後未注意車
前狀況,擦撞由原告承保訴外人沈冠嶧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
0000自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系爭車輛因而受損,其修
復費用25,640元(零件:14,040元、工資:5,600元、塗裝
:6,000元),並同時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被保險人對
被告之求償權,又被告既因過失擦撞損壞原告所承保之車輛
,自應負賠償之責,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
求損害賠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5,640元及自本
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
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
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
㈠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行照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
記聯單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車損照片、估價單
、統一發票、車險理賠計算書、賠款滿意書等資料為證,並
經本院依職權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肇
事資料核閱屬實,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車輛肇
事報告表、肇事現場略圖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
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、調查筆錄、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、
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枋寮分隊委託醫院實施血液中酒精
濃度檢驗報告、監理電子閘門駕籍查詢結果、舉發違反道路
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事故現場相片可資佐證,被告未於言
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
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款視同自認,足信原告主張為真
正。
㈡、按「汽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
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不得在道路上蛇行,或以其
他危險方式駕車。」、「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
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
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者,不得駕車。」;「汽機車駕
駛人,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,機
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。」、「
汽車駕駛人,有駕駛執照業經吊銷、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
車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
其駕駛。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、第114條第2款
;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、第21條第1項
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
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;又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
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
此所生之損害。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
不在此限。不法損害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
毀損所減少之價額。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91 條之
2 前段、第196 條定有明文。
㈢、經查,本件被告因無照酒駕且未注意車前狀況,而與系爭車
輛發生擦撞,致車禍肇事,有上開警局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所
附之相關卷證可參,與系爭車輛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
  ,被告自應就本件車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而原告已
代為墊支系爭車輛之修繕費用,業如上述,從而,原告依侵
權行為及保險代位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25,640元,及
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原告勝訴,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,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3 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
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3   日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