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1年度潮簡字第111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簡字第11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寶興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8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立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8,72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3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111年度潮簡字第11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寶興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8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立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8,72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3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