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111年度潮簡字第273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潮簡字第273號
原 告 徐秀蓮
黃筱筑

兼前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筱涵
被 告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
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確認被告持有原告黃筱筑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對原告黃
筱筑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。
確認被告持有原告黃筱涵共同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對原告黃
筱涵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。
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徐秀蓮共同簽發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對原告徐
秀蓮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執分別以原告黃筱筑、黃筱涵、徐秀蓮名
義與訴外人黃昱仁共同簽發之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本票3紙(
下稱系爭本票),聲請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0號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(下稱系爭本票裁定)。惟查,原告3人並未簽發
系爭本票亦未授權他人簽發,故被告對原告並無本票債權,
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,
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。
二、被告則以:系爭本票係由訴外人黃昱仁交付訴外人林宥宏,
被告則自林宥宏處受讓系爭本票,為善意第三人等語,資為
抗辯,並聲明: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本院判斷:
㈠、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,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
者,不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
不明確,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,而此項危
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。本件被告持有系
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,業經本院調取系爭本票裁定卷
宗核閱無訛。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已主張權利,而原告
否認被告之本票債權,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
發生爭執,如不訴請確認,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
之危險,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即有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
利益,合先敘明。
㈡、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
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在票據上簽名者,
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,票據法第5條固定有明文,惟票據債
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,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
前提,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判決闡釋甚詳。原告主
張系爭本票非其所簽發,被告則以前詞置辯。經本院將原告
之簽名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,經該局於111年9月26日以調
科貳字第11103313500號函覆略以:因參鑑資料不足,以現
有資料歉難鑑定等語(本院卷第61頁);嗣經被告聲請送內
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筆跡、指紋鑑定,該局分別以11
2年1月16日刑紋字第1120005101號、112年3月10日刑鑑字第
1120027112號函覆略以:本票3張共計21枚指紋,均係同一
枚手指所捺,與所附黃筱筑等3人之指紋比對結果,未發現
相符者。送鑑如附表一本票上「黃筱筑」字跡,與合約資料
、當庭書寫姓名電話及蓋印指印等文件上黃筱筑簽名字跡不
相符。送鑑如附表二本票上「黃筱涵」字跡,與園務日誌、
當庭書寫姓名電話及蓋印指印等文件上黃筱涵簽名字跡不相
符。送鑑如附表三本票上「徐秀蓮」字跡,與當庭書寫姓名
電話及蓋印指印等文件上徐秀蓮簽名字跡不相符等語,有上
開鑑定書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74、77頁)。另經證人黃昱仁
於本院具結證稱:系爭本票是我開立的,原告沒有授權我等
語。被告嗣亦表示同意系爭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,則系爭
本票並非原告簽發或授權黃昱仁簽發,應堪認定。
㈢、綜上,系爭本票既非原告簽發,亦未授權黃昱仁代為簽發,
原告即不負票據責任,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
之本票債權不存在,自屬有據。
四、綜上,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,為
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核於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六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7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
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
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
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7  日
書記官  洪雅玲

附表一(發票人:黃昱仁、黃筱筑)         
本票附表㈠: 111年度司票字第10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(新臺幣) 001 110年6月7日 35,000元 110年7月8日 110年10月1日 TH140258
附表二(發票人:黃昱仁、黃筱涵)
本票附表㈡: 111年度司票字第10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(新臺幣) 001 110年7月14日 33,000元 110年8月15日 110年10月1日 WG0000000
附表三(發票人:黃昱仁、徐秀蓮)
本票附表㈢: 111年度司票字第10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(新臺幣) 001 110年7月23日 31,000元 110年8月24日 110年10月1日 WG0000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