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潮簡字第578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簡字第57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耀輝
訴訟代理人 張志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
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968,500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,75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雅玲
111年度潮簡字第57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耀輝
訴訟代理人 張志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
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968,500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,75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