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潮簡字第840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簡字第840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潘秀琴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徐宛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潮簡字第840號請求損害賠償
(交通)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1,362,49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,845元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進吉
111年度潮簡字第840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潘秀琴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徐宛筠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潮簡字第840號請求損害賠償
(交通)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1,362,49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,845元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