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1年度潮補字第662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潮補字第662號
原 告 王沛玲
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丘俊辰、丘俊辰之僱用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、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
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
,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如被告為無
完全行為能力人,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特此裁定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