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小字第170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潮小字第170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
訴訟代理人 王皇仁
施懷
汪書帆
被 告 李怡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112年4月1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2,120元,及自111年12月7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經核並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,爰依原告聲請准予一造辯
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07年10月25日12時20分許,無照駕駛車
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行經屏東
縣東港鎮中正路北側及新厝路西側處時,因違反號誌管制闖
紅燈,而碰撞訴外人王進雄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
型機車且致其受傷。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賠付
訴外人王進雄強制理賠金42,120元。而被告為系爭車輛駕駛
人,於本件事故發生時乃有無照駕駛之過失,自屬違反道路
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原告自得援引強
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,於上開賠付訴外
人王進雄之金額範圍內,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即王進雄對被告
之請求權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42,120元,及自本
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
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
㈠、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,無駕駛執照駕駛原告所承保之
系爭車輛,因違反號誌管制闖紅燈,碰撞訴外人王進雄,致
王進雄受傷,嗣原告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賠
付王進雄上開理賠金,而被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
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等情,業據原告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
人登記聯單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、強制汽車責任
保險理賠申請書、已決賠款明細查詢、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
彙整表、診斷證明書、交通費證明等資料為證,並經本院依
職權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調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
宗核閱無訛(見本院卷第43至73頁),復被告經合法通知未
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依
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視同自認,堪信為真實。
㈡、按汽車駕駛人,有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
之情形者,處6,000元以上12,000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
其駕駛,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
。次按,被保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
21條之1 規定而駕車之情事,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
故者,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。但得在給付
金額範圍內,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,強制
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規定。查被告
違反號誌管制闖紅燈且無照駕駛自小客車,有道路交通事故
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48頁),猶駕駛系爭
車輛行駛於道路,是被告顯然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致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,則
原告於依保險契約賠付王進雄42,120元後,代位行使請求權
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請求被告賠償原告42,120元,
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㈢、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,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
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
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
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
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,並未定有
給付之期限,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
1 年12月7日(見本院卷第81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5% 計算之遲延利息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
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2,12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
111 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為5% 計算之利息
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,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,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4  月  17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
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4  月  17   日
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