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112年度潮救字第8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救字第8號
聲 請 人 周宜柔



代 理 人 翁銘隆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王金城
朱立文
代 理 人 陳進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經分會准許法
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
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
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
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害賠償事件(本
院112年度潮補字第652號),因聲請人經濟狀況不佳而無資
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
予法律扶助等情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高雄
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、審查表等件為證,並
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潮補字第6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卷宗查閱無誤。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,非顯無勝訴之
望,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。揆上說明,聲請
人所為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首開條文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5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5  日
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