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簡字第111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簡字第111號
上 訴 人 張永裕
潘明道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總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
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經查,本件
上訴人張永裕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39,165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13,710元;上訴人潘明道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135,61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1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各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
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粘嫦珠
112年度潮簡字第111號
上 訴 人 張永裕
潘明道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總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
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經查,本件
上訴人張永裕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39,165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13,710元;上訴人潘明道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135,61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1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各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
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粘嫦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