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簡字第291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簡字第29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耀輝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鈺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32,357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8,7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繳上開費用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112年度潮簡字第29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耀輝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鈺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32,357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8,7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
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繳上開費用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