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補字第190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190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金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7,83
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洪雅玲
112年度潮補字第190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金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7,83
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