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補字第242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242號
原 告 簡偉晧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幸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
㈠、以書狀陳明請求之項目、金額,並提出相關證據。
㈡、提出本件請求相關之診斷證明書。
二、特此裁定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洪雅玲
112年度潮補字第242號
原 告 簡偉晧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幸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
㈠、以書狀陳明請求之項目、金額,並提出相關證據。
㈡、提出本件請求相關之診斷證明書。
二、特此裁定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