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補字第410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410號
原 告 邱簡冊
邱俊傑
邱慧靈
邱巧靈
邱顯雅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樺、屏東縣大愛護理之家間請求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2年
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。原告
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,具狀陳明所請求「所失利益新臺幣1
7,322,000元」部分:
㈠、上開部分金額為何人之所失利益。
㈡、本件案發時被害人邱乾財已63歲,得再請求10年所失利益之
依據及相關證明。
㈢、原告可請求所失利益之法律上依據為何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