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等112年度潮補字第637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637號
原 告 張秀香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裕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9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並提出被告
蔡宗裕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略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112年度潮補字第637號
原 告 張秀香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裕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萬9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並提出被告
蔡宗裕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略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