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補字第652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652號
原 告 周宜柔



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王金城
朱立文
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城、朱立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9,58
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480元,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
,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
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
經駁回聲請確定,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,補
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
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