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補字第654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654號
原 告 潘新興
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
陳冠年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1,868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6,6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雅玲
112年度潮補字第654號
原 告 潘新興
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
陳冠年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1,868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6,6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