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補字第666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666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
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譽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,555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
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洪雅玲
112年度潮補字第666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
訴訟代理人 蘇奕滔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譽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,555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
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