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潮補字第674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674號
原 告 陳清玄
法定代理人 李姿瑩
陳勝鴻
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1,000元,並命原告提出被告陳釋子的住所及其父母的姓
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,逾期不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蔡進吉
112年度潮補字第674號
原 告 陳清玄
法定代理人 李姿瑩
陳勝鴻
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1,000元,並命原告提出被告陳釋子的住所及其父母的姓
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正,逾期不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