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潮補字第691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691號
原 告 蔡宏岳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啟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
(下同)200,000元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
㈡、具狀陳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中,屬於「財產上損害」(如醫
藥費、薪資損失)之金額為若干?如何計算?屬於「非財產
上損害」(即慰撫金)之金額為若干?
㈢、原告主張薪資損失部分,請陳明請假之單位、給薪及扣薪之
單位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洪雅玲
112年度潮補字第691號
原 告 蔡宏岳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啟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
(下同)200,000元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
㈡、具狀陳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中,屬於「財產上損害」(如醫
藥費、薪資損失)之金額為若干?如何計算?屬於「非財產
上損害」(即慰撫金)之金額為若干?
㈢、原告主張薪資損失部分,請陳明請假之單位、給薪及扣薪之
單位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