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補字第715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715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
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
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彰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:
㈠、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
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
,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如被告為無
完全行為能力人,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特此裁定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