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補字第767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767號
原 告 吳秉芳
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紹書、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係就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536號
過失傷害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
幣(下同)1,579,214元,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簡附民
字第68號裁定移送前來。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
體、健康,而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,故原告提
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,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
侵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權所得請求之賠償,始屬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範圍,依法得免徵裁判費;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財
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復費用52,000元,非屬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範圍,仍應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此部分訴訟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洪雅玲
112年度潮補字第767號
原 告 吳秉芳
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紹書、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係就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536號
過失傷害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
幣(下同)1,579,214元,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簡附民
字第68號裁定移送前來。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
體、健康,而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其犯過失傷害罪,故原告提
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,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
侵害原告之身體、健康權所得請求之賠償,始屬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範圍,依法得免徵裁判費;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財
產權而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復費用52,000元,非屬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範圍,仍應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此部分訴訟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洪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