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潮補字第787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潮補字第787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
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,687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進吉
112年度潮補字第787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
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,687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蔡進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