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扣押113年度潮全字第17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全字第17號
聲 請 人 劉侃侖
相 對 人 邱迪暐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,應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
同)1,000元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未據其繳納假扣押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
月26日函命原告應於函文送達起5日內,補繳裁判費1,000元
,而該函文已於同年7月5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
在卷可憑,惟原告業已逾期並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答詢表
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憑,則本件原
告聲請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113年度潮全字第17號
聲 請 人 劉侃侖
相 對 人 邱迪暐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聲請人聲請假扣押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,應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
同)1,000元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未據其繳納假扣押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
月26日函命原告應於函文送達起5日內,補繳裁判費1,000元
,而該函文已於同年7月5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
在卷可憑,惟原告業已逾期並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答詢表
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憑,則本件原
告聲請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魏慧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