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潮小字第447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潮小字第447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
被 告 黃階穎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113年10月2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,911元,及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利率1.8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
上,依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9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無
訛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並未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
或陳述以供審酌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
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
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
併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