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潮小字第551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小字第551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被 告 尤萬枝(113年10月18日歿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,且不可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惟查原告起訴之被告尤萬
枝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,業於原告113年11
月5日起訴前之113年10月18日死亡,有尤萬枝戶籍資料在卷
可佐,原告就上開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起訴,屬訴訟要件之
欠缺,且無從補正,應予駁回。揆諸首開說明,原告之訴顯
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113年度潮小字第551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被 告 尤萬枝(113年10月18日歿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,且不可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惟查原告起訴之被告尤萬
枝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,業於原告113年11
月5日起訴前之113年10月18日死亡,有尤萬枝戶籍資料在卷
可佐,原告就上開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起訴,屬訴訟要件之
欠缺,且無從補正,應予駁回。揆諸首開說明,原告之訴顯
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