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簡字第602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602號
上 訴 人 聖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孔忠永
上 訴 人 鄭棟和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宏、詹綉晴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28,270元(
計算式:595,465+432,805=1,028,270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7
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113年度潮簡字第602號
上 訴 人 聖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孔忠永
上 訴 人 鄭棟和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宏、詹綉晴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
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28,270元(
計算式:595,465+432,805=1,028,270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,7
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魏慧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