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簡字第677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67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謝帛洲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煥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
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5,82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
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