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簡字第726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726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蕭禾秦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潘家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113年11
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,500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3年度潮簡字第726號
上訴人即
被 告 蕭禾秦
被上訴人即
原 告 潘家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113年11
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,500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