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潮簡字第939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潮簡字第939號
原 告 王嘉浩

被 告 青禾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曾銘薦
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24日中午12時30分許,將車
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車主為訴外人楊雅萍,下稱
系爭車輛),停放於被告建案接待中心(址設屏東縣○○鎮○○
○街00巷000號)前之停車場內(坐落於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
00地號土地,下稱系爭停車場),斯時因凱米颱風來襲,被
告設置於系爭停車場旁之招牌帆布(下稱系爭帆布),未妥
善管理固定,系爭帆布隨風飄動,致停放於系爭帆布旁之系
爭車輛遭刮傷而受損(下稱系爭損害)。又系爭車輛經原廠
估價後所需修復費用為新臺幣(下同)180,661元(含零件
費用81,737元、工資費用42,200元、烤漆費用56,724元),
且車主楊雅萍已將系爭車輛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。綜
上,原告爰依據民法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
訴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80,661元。
二、被告之答辯:
 ㈠系爭停車場係位於被告所有土地上,且僅供來看建案之客人
臨時停車之用,被告公司員工前已告知原告不得擅自將系爭
車輛停放於系爭停車場,原告卻仍置之不理,於颱風天擅自
將系爭車輛停放於系爭停車場內,致發生系爭損害,此風險
係由原告自行肇致,應由原告自負損失。
 ㈡再者,系爭帆布固係被告所設置,然被告有妥善固定,於凱
米颱風來襲前並有再次檢查確認,然因凱米颱風風力太強,
致系爭帆布下方隨風飄動,此屬不可抗力,被告並無故意或
過失可言。綜上,本件原告請求並無理由,請予駁回等語,
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㈠按「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,由
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。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
,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,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,已
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。」,民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再按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負舉證
責任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
 ㈡本件原告主張其有於上揭時間,將系爭車輛停放於系爭停車
場,嗣因凱米颱風來襲,系爭帆布隨風飄動致發生系爭損害
,系爭車輛之車主已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等情,為兩
造所不爭執,並有原告提出之系爭車輛受損照片、估價單、
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車輛損害賠償債權讓與證明
書及被告提出之監視器畫面截圖4張、監視器影片光碟1 張
、系爭帆布照片等資料在卷可參,是原告上揭主張,應堪認
屬實。
 ㈢本件被告自承系爭帆布係其所設置,且依被告提出之上揭照
片可知,系爭帆布係設置於系爭停車場旁大樓之牆壁上,堪
認系爭帆布應係土地上之工作物,則依據上揭民法第191條
規定,被告應就其對於系爭帆布之設置或管理並無欠缺,或
對於防止損害發生,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之事實,負舉證之責
。經查,證人張章稜於本院證稱:伊是接待中心的業務員。
(問:本案發生的停車場是否是你公司接待中心的停車場?
)是的。(問:系爭停車場有無對外開放?)沒有,只有員
工和來賞屋的客戶可以停放。(問:原告是否你們員工?)
不是。(問:事發之前你們曾經有跟原告說不要再停在系爭
停車場?)有,因為系爭停車場是給客戶停的,不對外開放
。(問:113年7月24日凱米颱風登陸之前,電視台或是其他
媒體應該有報導颱風即將登陸的新聞或消息,被告公司對於
系爭停車場的帆布,有無作任何措施?)我們每一次颱風前
都會去看帆布有沒有裝好,因為系爭帆布是剛裝的,所以颱
風來之前伊有親自去看帆布的安裝和綑綁狀況沒有問題,但
因為這次颱風真的太強,所以系爭帆布的底部有被吹開,但
帆布整體並沒有掉落。(問:系爭帆布是否被告公司設置管
理?)是的。系爭帆布是用鷹架搭建,鷹架裡面再用電線桿
固定鷹架,帆布是綁在鷹架和鐵管上面,綁的方式是用鐵絲
和繩子,伊檢查時是爬上去鷹架上看帆布綁的地方有沒有脫
落,颱風來之前伊檢查的狀況都良好,沒有脫落的狀況,公
司在那邊已經2、3年了,從來沒有脫落過,伊在帆布中間還
有多加強綁一條繩子,因為這次凱米颱風太強,帆布才會脫
落等語甚詳,是依證人上揭證述內容,可認被告於系爭帆布
初始設置時,應無安裝或固定不當之情形,且有因應凱米颱
風來襲之情況,再次檢查系爭帆布之固定並無問題及有加強
固定之舉措,自難認被告就系爭帆布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或疏
失。又我國中央氣象署於113年7月23日11時30分發布凱米颱
風陸上颱風警報,屏東縣政府並宣布屏東地區同年7月24日
停班停課等情,應為眾所週知之事實,且凱米颱風(強烈颱
風)之近台最大風速達每秒53公尺,已明顯超過屏東縣建築
物每秒37.5公尺之基本設計風速(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與解
說),此有被告提出之台灣地區各地之基本設計風速、颱風
資料庫等在卷可參(本院卷第117至121頁),足見系爭帆布
之下方脫落而隨風飄動,應係凱米颱風來襲遭強風吹襲所致
,應屬不可抗力之天災,堪可認定。再者,依上揭證人證述
內容,足認被告前已告知原告不得將系爭車輛停放於系爭停
車場,且原告自承:伊住在系爭停車場附近的大樓,雖然附
近有其他停車場,但因為系爭停車場距離伊住的地方比較近
,所以就停那裡等語(本院卷第141、142頁),足見原告僅
係為圖一己之便利,在未經被告同意下,任意將系爭車輛停
放於被告之私人系爭停車場,將颱風來襲可能造成之危險或
損失,轉嫁予他人承擔,如認原告仍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
責任,自顯非事理之平。  
四、綜上所述,系爭車輛固係因系爭帆布之隨風擺動而受損,然
被告就其設置之系爭帆布,應無設置或管理上之欠缺或有疏
失,本件應屬不可抗力之天災,業如上述,從而,原告依據
民法第191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聲明
請求被告應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180,661元,為無理由
,應予駁回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3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
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
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慧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