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租金113年度潮補字第1032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032號
原 告 周梓翔
被 告 劉子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
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
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
利益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
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7
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(
下同)9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5%計算之利息,則依上開法條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
94,512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,利息計算之末
日為本院收狀日即113年8月6日之前一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
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9萬元 1 利息 9萬元 112年8月5日 113年8月5日 (1+1/365) 5% 4,512.33元 小計 4,512.33元 合計 94,51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