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補字第1075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075號
原 告 黃靜雯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世軒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其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,8
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113年度潮補字第1075號
原 告 黃靜雯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世軒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其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,8
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魏慧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