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1081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081號
原 告 余瑞益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柏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。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具狀陳報請求金額
中,「電視」與「精神補償」2項目之金額各若干,並附上「電
視」價值之參考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113年度潮補字第1081號
原 告 余瑞益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柏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。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具狀陳報請求金額
中,「電視」與「精神補償」2項目之金額各若干,並附上「電
視」價值之參考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