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1100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100號
原 告 高翔
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志宏、林志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另請原告於繳費後7日內,至本庭閱卷(請務必與書記官提
前聯繫閱卷時間),補正完整當事人欄、訴之聲明之起訴狀
(須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