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補字第1135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135號
原 告 羅文珠
訴訟代理人 王譔斐
王韻喻
王君毓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妤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。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
,應繳納訴訟費用。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、3項定有明文
。經查,原告前向本院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
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),因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13年
度交易字第99號刑事判決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,嗣經原告聲
請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徵收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3萬3,836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,016元。
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