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補字第1135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135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陳思妤
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反訴原告及反訴被告羅文珠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,806,027元,應徵裁判費18,919元。惟反訴原
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,經本院以113年度潮救字第8號
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
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113年度潮補字第1135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陳思妤
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反訴原告及反訴被告羅文珠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,806,027元,應徵裁判費18,919元。惟反訴原
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,經本院以113年度潮救字第8號
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,則於訴訟終結前,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
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