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3年度潮補字第1139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139號
原 告 洪崇仁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侯偉陽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侯偉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本件訟訴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00,000 元,應繳裁判費
12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2,
38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 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3年度潮補字第1139號
原 告 洪崇仁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侯偉陽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侯偉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本件訟訴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200,000 元,應繳裁判費
12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2,
38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 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