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潮補字第1363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363號
原 告 屏東縣麟洛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李佳鍵
訴訟代理人 宋俊清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1,64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6
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113年度潮補字第1363號
原 告 屏東縣麟洛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李佳鍵
訴訟代理人 宋俊清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1,64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6
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