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照護費用113年度潮補字第1449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449號
原 告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枋寮老人養護中心
法定代理人 陳錫欽
訴訟代理人 潘家筠
上列原告與被告盧能安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足裁判費。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
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
為起訴或聲請調解。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
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77,56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是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77,56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之裁
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
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113年度潮補字第1449號
原 告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枋寮老人養護中心
法定代理人 陳錫欽
訴訟代理人 潘家筠
上列原告與被告盧能安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足裁判費。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
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
為起訴或聲請調解。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
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77,56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是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77,56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之裁
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
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