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1450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450號
原 告 葉勝文
訴訟代理人 李和宜
蘇坤煌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朝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於113年11月15日以書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
給付新臺幣(下同)155,550元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113年度潮補字第1450號
原 告 葉勝文
訴訟代理人 李和宜
蘇坤煌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朝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於113年11月15日以書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
給付新臺幣(下同)155,550元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