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補字第1460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460號
原 告 黃怡雯
訴訟代理人 吳志君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紹崑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下列事項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
(下同)53,300元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,3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㈡、提出車輛修復期間證明及支出交通費用之證明單據,並均附
具繕本到院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113年度潮補字第1460號
原 告 黃怡雯
訴訟代理人 吳志君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紹崑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命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下列事項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
(下同)53,300元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,3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㈡、提出車輛修復期間證明及支出交通費用之證明單據,並均附
具繕本到院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