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1464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464號
原 告 黃惠絹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○淋、施品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
(下同)60,000元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