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1486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486號
原 告 王蕙瑩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家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截至起訴前1日利息
為新臺幣(下同)4,002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
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就利息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4,000元) 1 利息 4,000元 113年11月22日 113年11月24日 (3/365) 5% 1.64元 小計 1.64元 合計 4,002元
113年度潮補字第1486號
原 告 王蕙瑩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家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截至起訴前1日利息
為新臺幣(下同)4,002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
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就利息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4,000元) 1 利息 4,000元 113年11月22日 113年11月24日 (3/365) 5% 1.64元 小計 1.64元 合計 4,002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