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補字第1500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500號
原 告 柳妍汎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堯程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35,
000元,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