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補字第1505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505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

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1,6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4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