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1518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518號
原 告 柯宜欣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麗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。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提出被告吳麗容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