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113年度潮補字第1558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558號
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ALEJO BRIGIDA USTARE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
㈠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
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被告應
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,350元,及自113年1月10日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應賠償
原告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之違約金635元。經計算至原
告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12月2日止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7,89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

㈡、被告為菲律賓籍人,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以其本國
語言撰寫之起訴狀繕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語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