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潮補字第953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953號
原 告 黃惠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向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4,
03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113年度潮補字第953號
原 告 黃惠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向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4,
03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薛雅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