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3年度潮補字第955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955號
原 告 蔡欽義


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4,276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