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113年度潮補字第957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957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順財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李順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
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
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本件訟
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088元(39,459元+起
訴前已到期之利息628.84元=40,088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
入)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李家維